天主教法典 第二卷  天主子民

        第二编 教会圣统制

第一组 教会最高权力

第一章 教宗及世界主教团

0330  

由于主的规定,有如圣伯铎和其它宗徒们组成一个团体,同样,圣伯铎的继承人教宗和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彼此也团结一起。

第一节 教宗

0331  

罗马教会主教享有主单独赐给宗徒之长伯铎的职位,此职位亦应传递于其继承人,因此教宗为世界主教团的首领、基督的代表、普世教会在现世的牧人;因此由于此职务,他在普世教会内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职权,且得经常自由行使之。

0332  

1项-罗马教宗由于其本人接受合法选举,同时已被祝圣为主教,而获得教会完满的及最高的权力。故此当选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当时即获得此权力,如当选者尚非主教,应立即祝圣为主教。

2项-教宗如辞职,其辞职得自由为之,且应适当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0333  

1项-教宗由于其职位,不仅享有对普世教会的权力,而且对所有个别教会及其信众拥有职权的首位,藉此,主教们对托于他们照管的个别教会所有之正职权直接权力,一并得以巩固和保障。

2项-罗马教宗在尽其普世教会最高牧人职务时,常与其它主教们,而且与普世教会共融联合一起;但他有权按照教会的需要,规定执行职务的方式,即由其个人或与主教们集体执行。

3项-对教宗的判决和法令,不得上诉或诉愿。

0334  

教宗在尽其职务时,主教们得以各种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会议。除此以外,有枢机元老之辅佐,还有其它人士,和按时机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这些人士和机构,都以教宗的名义和权力,为所有教会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尽受付托的职务。

0335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时,在普世教会治理上,任何事不可变更,但应遵守对这种情况所制订的法律。

第二节 世界主教团

0336  

世界主教团是以教宗为元首,以主教们为成员,藉圣事的祝圣,和在圣统制内与该团元首及其它成员的共融而组成,在世界主教团内,宗徒团继续存在;该团与其元首在一起,而总不与其分离,便是普世教会最高全权的主体。

0337  

1项-世界主教团在大公会议中,以隆重方式行使其对普世教会的权力。

2项-同样权力的行使,是借着散居于世界之主教们的一致行动,此行动因有教宗提出或自由接受,故形成真正的集体行动。

3项-世界主教团对普世教会集体行使职务的方式,由教宗视教会的需要而选择并推行之。

0338  

1项-大公会议之召开,亲身或派人主持之,迁移、中止或解散之,以及批准该会议的法令,悉由教宗一人作主。

2项-教宗划定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并制定会议应守的程序;对教宗所提出的问题,参加会议的教长们可另有增加,但仍须教宗批准。

0339  

1项-凡属世界主教团成员的各位主教,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大公会议,并有表决权。

2项-此外,没有主教职位的人士,教会最高当局亦可邀请之参加大公会议,并限定其在会中的职务。

0340  

如在举行会议期间遇到圣座出缺,会议即依法停止,直到新教宗下令,继续或解散该会议。

0341  

1项-大公会议法令,除非经过教宗偕同与会教长们的批准,并经教宗认可,且由教宗下令公布,无约束力。

2项-世界主教团,依照教宗所提出或自由接受的方式,以集体行动所颁之法令,亦需同样之认可及公布,才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世界主教会议

0342  

世界主教会议,是由世界各地区所选出之主教定期之集会,以促进教宗与主教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协助教宗,保全并发展信德和道德,维护并加强教会的纪律,研究教会在世界上行动的有关问题。

0343  

世界主教会议,是为辩论应探讨的问题并表达意愿,并非解决问题,或对之制定法令;除非在某些事件上,教宗授与表决权,当此情形,则须教宗批准会议的决定。

0344  

世界主教会议直接隶属于教宗权下,下列事项,由其作主:

1.      认为时机适合,召开会议,并指定会议地点。

2.      批准依特别法所选拔会员的选举,并指派、任命其它会员。

3.      依特别法规定,在会议前适当时间内,制定应讨论问题的主题。

4.      规定议程。

5.      由本人或派他人主持会议。

6.      结束、迁移、中止及解散会议。

0345  

世界主教会议得为普通会议,在此会中讨论直接有关普世教会利益之事,这种会议分为常会或非常会;世界主教会议得为特别会议,在此会中处理有关某一地区或某些地区的事务。

0346  

1项-与世界主教会议普通会议常会之成员,大多数是由各地区主教团,照大会指定的特别方式,为每次会议所选出之主教;有的为该特别法所推任,有的为教宗直接所任命;有的为该特别法所选任之圣职修会会士。

2项-世界主教会议非常会之召集,乃为讨论尽快解决的事务,其中大多数会员为,依大会特别法因职务关系所指定的主教,依大会特别法有的为教宗直接任命,有的为该别法选任的圣职修会成员。

3项-世界主教会议特别会议成员,为依管理该会之特别法律的规定,由为之召开的地区中所选出。

0347  

1项-当世界主教会议由教宗结束后,会中受托之主教或其它会员的职务亦告结束。

2项-如在召开世界主教会议后,或在开会期间,宗座出缺,会议依法停止,在该会中受托会员之职务亦然,直到新教宗决定解散或继续会议。

0348  

1项-世界主教会议应有常设之秘书处,由教宗任命的秘书长主持之,秘书处并设有参议会,由主教们组成之,其中有的是按照特别法之规定由世界主教会议选出,有的教宗所任命,其任务,于新会议开始时结束。

2项-每次世界主教会议,应委派一个或数个特别秘书,由教宗任命担任受托的职务,直到会议结束为止。

第三章 枢机

0349  

枢机组成特殊团体,有权依特别法选举教宗;枢机得以团体性行动协助教宗,即为处理比较重要的问题而被召集时;或个别协助教宗,即由于所尽各种职务,帮助教宗管理普世教会的日常事务。

0350  

1项-枢机团分为三等级:主教级,由教宗授以罗马城郊教区衔者,以及东方礼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枢机团者;其次为司铎级及执事级。

2项-司铎级和执事级枢机由教宗授以罗马城内堂区或执事区衔。

3项-东方礼之宗主教被擢升为枢机后,以其宗主教区为其衔。

4项-首席枢机以奥斯底亚教区为衔,同时也享用其已有的堂区衔。

5项-在御前会议中,经由教宗批准的升迁方式,枢机可照等级及擢升的先后,司铎级枢机可转到另一衔上,执事级枢机可转到另一执事区衔,并且如在执事级上已满十年,亦可转到司铎级。

6项-由执事级之升迁而转入司铎级的枢机,其位置应在其后被升为司铎级枢机前。

0351  

1项-擢升枢机者是由教宗自由拣选的男士,至少已领司铎圣职,其学识与道德以及作事的才智皆超群出众,未升主教者应接受主教祝圣礼。

2项-枢机由教宗之谕令而产生,在枢机团面前公布,公布后,即享法定的义务及权利。

3项-擢升的枢机虽经教宗宣布,但其名「默存心中」者,此时无枢机的任何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当其名为教宗公布后,即应遵守义务,并享有权利,但其所享的席次权,始自「默存于心」时。

0352  

1项-枢机团团长,为枢机团的主席,被阻时由副团长代替,正副团长对于其它枢机无任何治理权,而以同等者中的首席对待之。

2项-枢机团长出缺时,唯领有城郊教区衔的各枢机,在副团长枢机,或其中资深者主持下,自他们中选一位作枢机团长,并将其名呈递教宗,由其批准之。

3项-依2项同样方式,由枢机团长主持,选举副团长;副团长选出,亦由教宗批准之。

4项-正副团长如在罗马城内没有住所,应取得之。

0353  

1项-枢机以集体行为协助教会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会议中,此会议奉教宗命召开,并由教宗主持之;此会议,分为常会及特别会。

2项-在御前常会中,得召集所有枢机,至少在罗马城中居留者,为咨询某大事项,但在一般情况下,是举行某些极为隆重的活动。

3项-由于教会特别需要,或为处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枢机全体开会,称为特别御前会。

4项-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礼之御前常会可公开举行,即除枢机外,教长们,国家使节及其它人士也应邀参加。

0354  

凡在梵蒂冈城及圣部或其它常设机构任职的枢机,满75岁时,奉劝他们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种切后,予以处理。

0355  

1项-如当选的教宗需要祝圣为主教,祝圣者为枢机团长,团长被阻时,祝圣权归副团长,如后者亦受阻,则归资深的主教级枢机。

2项-第一执事枢机向民众宣布新当选教宗的名字;并代表教宗给教省总主教披带,或交给其代理人。

0356  

枢机们有责任与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内尽任何职务的枢机,只要不是教区主教,有义务居住于罗马城;管理教区的枢机,每次奉教宗召,应赴罗马。

0357  

1项-有城郊教区衔或城中堂区衔的枢机,当其接纳后,应以其建议和关怀,促进该教区或该堂区的利益,但对之无任何治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有关财物管理、纪律以及圣堂之事务。

2项-在罗马城外,或在自己教区外居住之枢机,对其本人有关事务,不隶属于居住地教区主教治权之下。

0358  

枢机受教宗委托,以教宗身分参与某种隆重典礼或集会,即为教宗亲身代表,犹如教宗第二;当以特使身份,受托执行某项牧灵职务时,仅对限于教宗所委托的事务有权。

0359  

宗座出缺时,枢机团在教会内只享有特殊法所给予的权力。

第四章 教廷

0360  

教廷是教宗通常用以处理普世教会事务者,即以教宗名义和权力任职,促进全教会的利益并为之服务,它包含国务院或教宗事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圣部、法庭以及其它机构,其组织和权限皆由个别法律规定之。

0361  

在此法典内称宗座或圣座,不但指教宗,也指国务院,教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其它教廷机构,但事务本身或上下文另有所指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教宗使节

0362  

教宗有天赋和独立之权利,委任并派遣使节,到不同之国家或地区的教会,或同时派往各该国家及政权;同样有权利,循照国际法有关派遣及召回使节之规定,调遣及召回派往各国之使节。

0363  

1项-教宗使节之职务是以固定方式,驻在被派往之地区教会及国家政权,代表教宗处理事务。

2项-负教宗使命出席国际会议、或讨论会或集会的代表或观察员、系代表宗座。

0364  

教宗使节之主要任务是,逐日加强并促进宗座与地区教会之间的团结,故此下列事项为教宗使节的权限:

1.      向宗座报告有关地区教会的状况,和一切关于教会生活及人灵利益的事。

2.      在维护主教行使合法权力的前提下,以行动和建议协助当地主教。

3.      加强与主教团的联系,提供各方面的协助。

4.      有关任命主教之事,将候选人名单呈递圣座或提名候选人,对将晋升者,按宗座所定规则作调查手续。

5.      努力推动有关民族之间的和平、进步与合作之事。

6.      协助主教们在天主教与其它教会或教会团体之间,甚至与非基督宗教之间,推行适当的交往。

7.      在国家行政首长之前,与主教们协力维护有关教会及宗座使命之事务。

8.      此外亦行使宗座委任的特别权力,并完成其它命令。

0365  

1项-同时亦在所驻国家,依国际法的规定,担任外交职的教宗使节有下列特殊任务:

1.      促进并培植宗座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

2.      处理教会与国家交往上所有的问题;并以特别方式订立政教协约或其它类似协约,并使之实施。

2项-在进行1项所列事务时,教宗使节,视环境所需,切勿忽略询问该地区主教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事务之进展通知主教们。

0366  

由于教宗使节职务的性质,因此:

1.      教宗使馆除婚礼之举行外,不受教区主教治权的管辖。

2.      教宗使节在可能范围内通知教区教长后,得在使节区内之所有圣堂举行礼仪,含用主教典礼在内。

0367  

宗座出缺时,教宗使节职务并不中止,除非宗座诏书另有规定;但在完成使命后,或通知召回令后,或辞职被教宗接受后,职务即中止。

第二组 地区教会及其组织

第一题 地区教会及其权力

第一章 地区教会

0368  

地区教会系由之并在其内存在的统一而唯一的天主教会。其中首要者为教区,与此类似者有自治监督区、自治会院区、宗座代牧区及宗座监牧区,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区。

0369  

教区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托付给主教在司铎们协助之下所牧养;他们依附自己的牧人,借着福音及圣体在圣神内结合,组成地区教会;因此至一、至圣、至公,传自宗徒的基督教会,的确在地区教会内临在而运作。

0370  

自治监督区或自治会院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是在一地区内成立,因特殊环境而托给某一监督或院长管理,他有如教区主教,以该区的本有牧人身份治理之。

0371  

1项-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特殊环境而未成立为教区,委托宗座代牧或宗座监牧牧养,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2项-宗座署理区是天主子民的一部分,因为特殊而非常重大之理由,未经教宗成立为教区,而将牧养之事托给宗座署理照管,并以教宗名义治理之。

0372  

1项-为使一部分天主子民成立为教区或地区教会,通常应划出固定的地区,其中包括在该区内居住的所有信徒。

2项-不过当教会最高权力,聆听有关主教团意见后,如认定为某地区有利益,可在该地区因信徒礼仪或其它类似理由,成立不同的个别教会。

0373  

只有教会最高权力能成立个别教会;当其合法成立后,即依法享有法人之身份。

0374  

1项-任何一个教区或其它个别教会,应划分为不同部分或堂区。

2项-为藉共同的行动推行牧灵工作,可联合几个临近的堂区成为特别的组合,如总铎区即是。

第二章 主教

第一节 主教通则

0375  

1项-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务者。

2项-主教们一经祝圣,就同时接受圣化、训导及治理的职务,但此类职务就其本质言,非与世界主教团元首及其成员保持圣统之共融则不能执行。

0376  

受委托照顾一个教区之主教,称为教区主教;其余称为领衔主教。

0377  

1项-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2项-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3项-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 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属于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4项-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区主教认为应为自己教区设辅理主教时,应向圣座呈递至少三位适合于此职务的司铎名单。

5项-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

0378  

1项-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      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它才干。

2.      享有良好名誉者。

3.      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      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      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2项-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0379  

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主教者,接到宗座诏书后,应在三个月内接受主教祝圣礼,并且应在其就职以前为之。

0380  

被提升者在依法就职以前,应按宗座批准的格式作信德宣言,并宣誓效忠宗座。

第二节 教区主教

0381  

1项-教区主教在委托给自己的教区内,拥有一切为尽牧职所需的,直接的正职权,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于教会最高权力,或其它权力的案件除外。

2项-368条所言其它信友团体的监理人,在法律上与教区主教相同,但事情本质或法律之规定另有所示者不在此限。

0382  

1项-被提升的主教在依法就职前,不能行使委托于自己的职务;但能行使受提升时在该教区已有之职务,但应遵守4092项的规定。

2项-除为正当阻碍所限外,被提升为教区主教者,在接到宗座诏书后,如尚未祝圣为主教,应在四个月内,如已祝圣,应在两个月内依法就职。

3项-主教就职时,在其教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诏书出示参议会,由秘书长当面记录,或在新成立之教区,将该诏书展示给聚集在主教座堂内的圣职人及民众前,且由在场之长老司铎登记在案。

4项-主教就职礼极宜在主教座堂内,有圣职人及民众在场与礼仪行动同时举行。

0383  

1项-教区主教在尽其牧人职务时,应对所有委托照管的信徒,无论属于何等年龄、身份及国籍,在区内定居者与暂时居住者,皆表示关怀,并对因生活环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灵照顾者,以及远离宗教生活者,以宗徒之精神对待之。

2项-如在自己教区内有不同礼仪的信徒,应藉该礼仪之司铎或堂区,或藉主教代表,照顾其属灵的需要。

3项-对与天主教会没有完全共融的弟兄们,应培养教会所了解的大公主义,以仁厚及爱德对待之。

4项-应视未领洗者为在主内托付给自己的人,使基督的爱照耀他们,在众人前主教应是基督的见证人。

0384  

教区主教要特别关心司铎,要聆听他们有如助手和参议,保护其权利,设决使之尽其身份上的责任,为之提供滋养知识和灵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机构;同时要提供司铎合理之生活费,和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0385  

教区主教要尽力培养各种圣职及献身生活的圣召,特别关心司铎及传教士的圣召。

0386  

1项-教区主教应向信徒们讲授并解释该信的和度生活的信德真理,屡次要亲自讲道;并应设法仔细遵行法典对圣道职务,特别是弥撒中讲道及要理讲授的规定,为将整个基督教义传于众人。

2项-要以适当的方法,坚定保护当信道理的统一与完整,但对真理的加深研究,应准予相当的自由。

0387  

教区主教应切记有责任在爱德、谦虚以及生活简朴各方面做圣德的楷模,故此要尽全力推动基督信徒的圣德,使之照每人的圣召发展;而且,主教既是天主奥迹的首要分施人,就应时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徒,藉领圣事在圣宠内成长,认识并生活在逾越奥迹内。

0388  

1项-教区主教在就职后,该在每主日及本地区法定的庆日,为托给自己的子民献弥撒。

2项-在1项所述之日期,主教应亲自为子民的意向献弥撒,但因正当理由受阻,可藉另一位,在同一日期,或其本人在其它日期奉献之。

3项-教区主教,除自己的教区外,如兼管其它教区,虽为署理名义,为托给自己的全体子民献一台弥撒,即满全此义务。

4项-如主教未满全1~3项所列的义务,应尽速奉献所欠缺的全数弥撒。

0389  

要经常在主教座堂,或自己教区内其它圣堂主持感恩祭,特别是在法定的庆日和其它节日。

0390  

教区主教在自己整个教区内可使用主教礼;但在自己教区外,如无教区教长明确的许可或合理推定的许可,则不可使用。

0391  

1项-教区主教托于自己的地区教会,得依法律规定,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治理之。

2项-立法权由主教本人行使之,执行权可由其本人或藉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依法律规定行使之,司法权可由其本人或司法代理及法官等依法律规定行使之。

0392  

1项-主教因有维护全教会统一的责任,故应推行普世教会的共同纪律,并应督促遵守教会的一切法律。

2项-应提防勿使流弊潜入教会的纪律内,应特别防范有关圣道职,举行圣事及圣仪、敬礼天主和圣人,以及财物管理等流弊。

0393  

对教区的一切法律事务,教区主教是代理人。

0394  

1项-主教应在教区内鼓励不同的传教方式,并应设法使在教区或分区内所有的传教工作,既保持其本有性质,且在自己督导下互相协调。

2项-应督促信徒按照每人的条件和才干,尽应尽的传教责任,并劝勉他们,按照当地当时的需要,参加并协助不同的传教工作。

0395  

1项-教区主教虽有助理或辅理主教,但其本人仍有责任住在教区内。

2项-除向教宗述职,或出席有义务参加的世界主教会议,主教团会议,或尽依法受委托的职务外,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连续或间断离开教区不超过一个月,但须预防,勿使教区因其离开而受损害。

3项-除非有重大而急迫之原因,不得于圣诞节、圣周及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及圣体圣血节离开教区。

4项-如主教违法离开教区超过六个月,教省总主教应将此事?告宗座;如为省城总主教,由资深之省区主教禀告之。

0396  

1项-主教有责任每年视察教区,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视察整个教区一次,此种视察应由本人为之,或合法受阻时,藉助理,或辅理主教或主教代表,或藉另一位司铎为之。

2项-主教于视察时,得任意选择圣职人伴随和助手,废除一切与此抵触的特恩或习惯。

0397  

1项-所有教区境内之人士和教会机构、圣物、圣地皆属于主教例行视察权下。

2项-对宗座立案的男修会成员及其会院,主教仅能对法律指定之事项视察。

0398  

主教应设法谨慎完成牧灵视察;要避免浪费,以免加重别人的负担。

0399  

1项-教区主教每五年应依宗座所定之格式和时间,将委托于自己之教区状况向教宗报告。

2项-如应述职之年,全部或一部分与主教就任该教区之首二年相遇,该次报告即可免除,不必呈报。

0400  

1项-教区主教在其应向教宗述职之年,除圣座另有规定外,应到罗马圣城晋谒圣伯铎及圣保禄之坟墓,并觐见教宗。

2项-上述任务主教本应亲身完成,但合法受阻时,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如有助理主教代为完成,或藉辅理主教,或派在其教区居住的司铎团中适当人选完成之。

3项-宗座代牧可藉其在罗马居住的代理人完成此任务;宗座监牧无此责任。

0401  

1项-年满七十五岁的教区主教,请向教宗辞职,教宗在审量一切情况后,自作安排。

2项-恳切请求教区主教,因健康不佳,或其它重大原因而不适宜尽职时,呈请辞职。

0402  

1项-主教辞职照准后,仍保留本教区荣休主教名义,且如愿意,得在该教区保留寓所居住,但宗座因特殊环境在某些情况下另有安排时,不在此限。

2项-主教团应留意,使辞职之主教有适当并相称的生活费,唯当注意其曾服务的教区负有首要责任。

第三节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

0403  

1项-因教区牧灵之需要,由于教区主教之要求,得设置一位或多位辅理主教;辅理主教无继承权。

2项-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或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可给予教区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权的辅理主教。

3项-如圣座认为适合,可自动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权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继承权。

0404  

1项-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给教区主教及参议会,经秘书长在场记录在案后,即告就职。

2项-辅理主教将宗座任命诏书出示教区主教,经在场秘书长记录在案后,即为就职。

3项-教区主教完全被阻时,助理或辅理主教,只须将宗座任命诏书当秘书长面出示参议会,即为就职。

0405  

1项-助理主教以及辅理主教所有义务和权利,由下列法律条文及任命诏书规定之。

2项-助理主教及403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在治理整个教区上协助教区主教,且当其不在或被阻时代替之。

0406  

1项-助理主教,以及403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被教区主教任命为副主教;此外,教区主教对依法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应优先委托之。

2项-除宗座诏书另有安排,并遵1项的规定外,教区主教应任命其辅理主教或数字辅理主教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属于自己权下或只属于助理主教,或403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权下。

0407  

1项为增进教区现在和将来之最大利益,教区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2项所言之辅理主教,应在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议。

2项-教区主教在审量较重大之事务时,特别是牧灵性质之事,请优先询问辅理主教。

3项-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既被召分担教主教的辛劳,应在尽其职务时,与之同心合力进行之。

0408  

1项-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如无正当阻碍,几时教区主教要求,就该举行教区主教应作的一切主教大礼和其它典礼。

2项-助理主教或辅理主教,能执行之主教权利及主教任务,教区主教勿经常委托他人。

0409  

1项-主教席位出缺时,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职,立即成为所任职教区主教。

2项-主教席位出缺时,除主管当局另有规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职前,辅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时,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职权及代行权;如他未被指定为教区署理,则应在管理教区的教区署理权下,执行由法律所给予的权力。

0410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一如教区主教有责任住在教区内,除非在教区外尽某项职务,或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只可短暂地离开教区。

0411  

助理主教及辅理主教的辞职,应依401条及4022项规定办理之。

第三章 受阻及出缺

第一节 受阻

0412  

主教受阻之意,是教区主教因被囚禁、放逐、充军或因无能力,完全无法在教区内行使牧灵职务,即使连与教区的人通信也不能。

0413  

1项-主教被阻时,除宗座另有安排外,如有助理主教,治理教区属于助理主教;如无助理主教,或者彼亦受阻时,属于一位辅理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或排名在前的一位司铎,此司铎排列名单,应在主教就职后及早为之;此名单至少每三年应重新制作,通知教省总主教,并由秘书长秘密保存。

2项-如无助理主教,或助理主教受阻,且无1项所言名单,则参议会选举一位司铎管理教区。

3项-按12项规定负责治理教区者,应及早将主教被阻及其受任的事禀告圣座。

0414  

413条规定,被召于主教受阻时,暂时照顾教区牧灵之事者,在执行其牧灵职务上,享有法律给予教区署理的义务和权力。

0415  

如教区主教受教会处罚被禁止执行职务时,应由教省总主教,如无总主教或关系其本人时,由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立即向圣座呈报,请其处理。

第二节 出缺

0416  

教区主教因死亡,或辞职经教宗照准,或接到调任及免职通知时,主教席位即告出缺。

0417  

在接到教区主教死亡的确定消息以前,由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一切事务均有效,同样在收到上述宗座行动确定消息以前,由教区主教或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作事务亦然。

0418  

1项-自得到调任的确定消息起,主教应于两个月内到新任教区,并依法就职;就职之日,其离任的教区即出缺。

2项-自调任的确定消息起,至就职新教区止,被调任的主教在其离任的教区:

1.      有代理主教之权力及责任,其副主教以及主教代表的任何权力即中止,但应遵守4092项之规定。

2.      领受其职务本有的全部酬劳。

0419  

主教席位出缺时,直到教区署理产生,教区之管理归于辅理主教,如有多位辅理主教,则归升任较早者,如无辅理主教,则归参议会,但宗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如此得到教区管理权者,应即刻召集有权推出教区署理的团体会议。

0420  

当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出缺时,临时代牧或临时监牧取得管理权,后者是代牧或监牧就职后,立即为此而任命的,但圣座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0421  

1项-参议会在得到主教出缺之消息后,应于八日内推选教区署理,即临时管理教区者,但应遵守5033项之规定。

2项-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论因何缘故,未依法选出教区署理时,其选任归教省总主教,如教省总主教出缺,或总主教区与省区之教区同时出缺,归升任较早的省区主教。

0422  

辅理主教,或无辅理主教时,则参议会应将主教之死亡及早禀告宗座,同样,被选为教区署理者,应禀告自己之当选。

0423  

1项-只应推选一位教区署理,废除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否则选举无效。

2项-教区署理不得同时为财务管理人;故此,如教区财务管理人被选为署理,经济委员会应选出另一位临时财务管理人。

0424  

教区署理应依165178条的规定选举之。

0425  

1项-年满三十五岁之司铎,即可有效被选任教区署理的职务,如该缺位为未曾被选,或被任命或受推荐。

2项-应选举具有出众之学识和明智之司铎任教区署理。

3项-当1项所言条件被忽略时,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出缺时,则被提升较早之省区主教,认明事实后,为这次委任署理;违反1项规定而作之选举依法无效。

0426  

教区出缺时,在选出教区署理之前,管理教区者享有法律给予副主教的权力。

0427  

1项-教区署理负有教区主教的责任,并享有教区主教的权利,但不包含事情本质或法律所不许者。

2项-教区署理一旦接受当选,即取得权力,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但应尽8234项的义务。

0428  

1项-教区出缺期间,任何事不得改变。

2项-临时照管教区者,不能作任何有损于教区,或主教权利的事;特别禁止他们,同时也禁止其它任何人,由其本人或通过他人,抽出或销毁教区公署的任何文件,或作任何更改。

0429  

教区署理有责任在教区内居住,并依388条之规定为子民献弥撒。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