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主 教 法 典

     第十题 时效

 

0197     

时效为取得或丧失主权,以及消灭义务的方式,教会对于时效接受所在国民法的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典所规定的例外。

0198     

时效非出于善意者,无效。善意非仅于时效的开始,而于时效需要的全部期间内,均为必要。唯应遵守1362条的规定。

0199     

下列各项不能以时效取得:

1. 自然或成文神律所付与之权利与义务;

2. 仅能由宗座特恩所获得之权利;

3. 直接关系信徒属灵生活的权利与义务;

4. 教会所划分确定无疑的疆界;

5. 弥撒的献仪与献祭之义务;

6. 授予依法应由圣职人行使的教会职务;

7. 视察权利与服从义务,致使基督徒不能受教会任何权力的视察,亦不隶属于任何权力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