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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3
下列人员应依照宗座批准的格式,亲自作信德宣言:
1.
所有参与大公会议或地区会议,世界主教会议或教区会议的人,无论是有表决权或咨询权的人,均应在主席或其代表前宣发;主席则在会议面前宣发;
2.
被擢升至枢机尊位者,根据枢机院规定宣发;
3.
凡被晋升为主教,或与教区主教相同职位的人,在宗座代表前宣发;
4.
教区署理,在参议会前宣发;
5.
副主教及主教代表以及司法代表,在教区主教或其代表前宣发;
6.
堂区主任、住持、修院的神学及哲学教授和领受执事职者,在接受职务前,应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7.
教会大学或天主教大学校长,在就职前应在学校监督前,无监督时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凡在任何大学
教授有关信仰或道德学科的教授在任教前,如校长为司铎则在校长前,否则在教区教长或其代表前宣发;
8.
圣职修会和圣职使徒生活团上司们,应根据会宪宣发。 |